关于石棉的禁用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国际层面
1987年,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将石棉列为I类致癌物,目前已有至少66个国家禁用石棉。
SOLAS公约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不得使用石棉作为绝缘材料或用于摩擦材料,并要求船舶建立石棉管理计划。
各国具体规定
美国:
1972年,美国环境保护局颁布禁止条例,禁止喷涂含有石棉纤维的耐火材料。
1973年起,美国对石棉的使用规定进行了一系列限制。
2002年,美国禁止使用致癌性较强的角闪石类石棉,仅允许使用致癌风险较低的温石棉。
日本:
1995年,禁止铁石棉和青石棉的使用。
2004年10月,禁止使用温石棉。
2006年,《石棉救济法》颁布后,全面停止进口石棉。
韩国:
1997年,立法禁止企业生产石棉相关产品。
2009年,全面禁止使用所有类型石棉,包括温石棉的进口。
2009年,制定《工业产品石棉安全管理标准》,禁止在工业产品中使用石棉。
加拿大:
1999年,《加拿大保护法》认定石棉为有害物质,只允许有资质的机构对温石棉进行储存和处理。
2018年,发布提案,全面禁止使用、销售、进口和出口石棉和含石棉产品。
中国:
2002年,禁止使用致癌性较强的角闪石类石棉,仅允许使用致癌风险较低的温石棉。
2003年10月1日起,全面禁用石棉刹车片。
未来将逐步退出市场,寻找和研发替代品。
其他:
澳大利亚、冰岛、挪威、瑞士、智利、秘鲁等国家也已禁止进口石棉和石棉制品。
这些规定体现了各国对石棉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措施,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建议进一步研究和遵守这些规定,以减少石棉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