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是指 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具体而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旨在简化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提高仲裁效率,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裁终局”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
小额案件:
具体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病假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纠纷,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
标准明确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则必须履行裁决,支付相应款项。这一制度通过快速裁决,有效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仲裁效率,并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综上所述,“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