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因病休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可以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3.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4. 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5.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6.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及时申请复学,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7.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学者,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但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以上条件需结合最新的教育政策和学校规定,具体操作时请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