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按照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习俗,男方都要准备一定金额的彩礼,同时还要为女方购买戒指、项链、耳环等金银首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金、五金。
那么“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
彩礼是中国旧时代一直传承到现在的婚礼程序之一,彩礼钱的金额主要根据当地习俗和男方经济来决定。三金主要包括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司法审判对于男方婚前给付给女方的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畴,主要还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双方或收受财物一方所在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二)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三)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的首饰,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如果是按照本地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在订婚等前提下购买并赠与女方的首饰,属于彩礼范围。
律师补充: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只有符合“彩礼”范畴的礼金或财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能被返还;至于返还多少,法院会综合结婚(同居)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彩礼是否明显超出了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是否由给付彩礼一方提出离婚等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