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主要遵循以下步骤:
调解申请
调解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开始,也可以由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开始。
调解开始
审判人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并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做法,同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调解工作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调解进行
审判人员会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审判人员会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并提供建议方案供双方参考。
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调解结束
调解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书制作与确认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调解方式
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包括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面对面或背对背的调解、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等。
调解员职责
调解员在法院的指导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诉前调解,协助法官完成相应的工作和办理案件,并做好诉前调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通过以上步骤,法院调解员能够有效地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