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低保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好转: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
拥有机动车、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供养义务人拥有上述物品。
从事经营活动: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供养义务人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新建或购买住房:
享受保障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供养义务人非因拆迁原因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或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
家庭成员收入高于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或享受遗属补助,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
因征迁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低保条件:
因政策性安排已不符合低保条件。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死亡或户口迁出:
家庭成员死亡或户口已迁出。
子女就业:
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
重新就业:
低保对象重新就业,家庭有稳定收入。
因病致贫已治愈:
因病致贫纳入低保,现已治愈、康复不再继续治疗和支出。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得到大额赔偿: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得到大额赔偿。
丧偶或离异后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
丧偶或离异后重新组成家庭,有稳定收入。
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
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
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
高档消费品和装修:
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添有高档消费品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
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
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
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
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
不良行为:
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大办红白喜事: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
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的。
存款多:
如果低保家庭的人均存款比较多,超过了一定的标准,就会被当地取消低保资格。
有私家车:
如果低保家庭拥有私家车,就会被当地取消低保资格。
收入高:
如果低保家庭的经济收入比较高,家庭人均收入已经超过当地低保的要求,也会被取消低保资格。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低保制度公平、有效地帮助真正需要援助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