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属于 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具有以下特征表明其属于行政协议:
主体方面:
一方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一方是被征收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履行等过程中享有优益权。
目的方面: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基础设施等。
内容方面:
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行政法上的内容,涉及到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法律性质:
征收补偿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通常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来解决。
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完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民事原则,也可能被认定为民事协议。
综上所述,征收补偿协议在性质上应被认定为行政协议,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