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管理和监督主要 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具体来说,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等。地方环保部门则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可以向不同的部门投诉或寻求帮助:
废气污染:
生产、建设、经营中产生的废气由环保部门受理;机动车废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
废水污染:
城市下水道等市政管网设施向水体排放的废水由市政部门受理;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由渔政部门受理;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由海事部门受理。
噪声污染: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空调器、冷却塔产生的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范围内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噪声、市区内高音广播喇叭声污染、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居民住宅装修噪声污染、商店招揽生意喇叭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船舶发出的噪声污染由港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
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或不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范围。
建议根据具体污染类型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及时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