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时,对职工的补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其他补偿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特殊情况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
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补偿金支付
改制后的企业应该要一次性用现金的方式支付或者以资产的形式设立职工的保障基金。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改制过程平稳过渡。职工在改制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实施,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