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人的赔付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则该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如果需要转院治疗,转院就医的交通费和转至其他医院住院前后几日的食宿费用也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内支付。
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住院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一至四级退出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支付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如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等。
综上所述,工伤工人的赔付项目涵盖了医疗费用、生活补助、交通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工资待遇、护理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补偿金以及死亡赔偿等多个方面。具体赔付标准及金额由当地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细则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