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
提前30天通知:
员工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
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建议:
员工在决定辞职前,应当先与公司沟通,了解拖欠工资的具体原因和解决方案。
如果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辞职过程中,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通知书等,以备后续维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