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工人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上班前在仓库整理货物准备当天工作时受伤,或者下班后在办公室整理当天业务资料时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保安在制止不法分子进入公司时被打伤。
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尘肺病等,可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例如,销售人员在外出拜访客户时发生交通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医疗救治。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同,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