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制更新的重大举措之“大会议”
威廉一世在位期间更新政制的重大举措之一,是将贤人会议改造为“大会议”。
大会议大致形成于11世纪70年代。它虽然也像贤人会议那样是以教俗贵族和王室官员为主体的,但又体现着严格的封君一封臣关系。它主要是依照王命召开,成员几乎是清一色的诺曼贵族和王室官员。而且,会议召开时,国王作为最高领主,总是态度威严,出言即如法律;教俗贵族唯唯诺诺,行礼如仪。发言时,征服者的语言——法语——取代了英语。
它的形式和职能也有别于贤人会议。贤人会议行动一致,而大会议自始就存在着一个类似常设性的核心机构——小会议。大会议作为中央政府最大的政治机构,每年召开3次,会址相对固定。
大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处理王室与贵族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议事咨询机构和立法机构,提出建议,协助国王和王室制定政策和法律;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处理各类事务。以上3项职责中,最经常性的事务是司法。司法工作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审理贵族之间的地产讼案。
小会议由王室要员和国王亲信组成,人数较少,其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都不固定。在职能上和大会议似无区别,也是王室法庭,兼理行政、咨询、司法和立法事宜。但因小会议经常召开,其成员常伺国王左右,实际上是一种御前会议。可它在国王离开不列颠时接受王命管辖处理政府事务。
所以小会议又被视为大会议的核心组织和常设机构。因小会议中个别人作用突出,以及它分化出专业行政机构文书署和财政署等,它同侧重于司法工作的大会议比较,又呈现出偏重行政管理的趋势。
当时中央政府和王室依然混为一体,王室官员多由小会议成员兼任,渐渐成为世袭性私产,限制了国王选择官员的自由,导致官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下降,促使亨利一世革除弊端,选择才具较高的人代掌王权。
亨利离开英格兰时,由王后和王储共同摄权。小会议一分为二,一部分跟随亨利去诺曼底,其余留在英格兰,成为代理政府的主体,辅佐王后和太子管理政务。1118年王后病故,两年后太子罹难,中央政府出现较大的权力空缺。王室宠信的罗杰脱颖而出,在亨利特许下代行王权。
亨利返回英国时,他依然统领百官,总理政事,扮演宰相角色。宰相一职大约保留了一个世纪,直到13世纪初年。1203—1205年,约翰丧失了诺曼底及大陆其他领地,从此留居英格兰,宰相没有存在的必要。1234年,金雀花王朝重臣塞奇雷弗因冒犯亨利三世被罢免,宰相一职从此废弃。
此时和以后相当长时间里,英国中央政府部门中仍然保留了中古特色:其一,王室廷臣和政府官吏没有区别,各级官吏仅向国王负责。其二,当时中央办事机构数目很少,权限不明,相互重叠,某部门可以同时拥有行政、司法、财政和军事等多项权力,也有可能与其他机构在不同程度上分享这些权力。
亨利一世的政治创制不限于上层机关。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他还对传统郡区加以改造。他改变过去任命大贵族为郡守的做法,有意挑选忠于王室的小贵族取而代之。
二、司法的改革
亨利二世重建国家政权时,屡次外出巡视,发现了司法方面的许多问题。12世纪中叶的各地民事案件多被教俗贵族私家法庭所包揽。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多被贵族控制,这不仅使政府司法收益大量流失,更使司法无正义可言。
在刑事案件和财产诉讼中,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立誓免罪法”和“神命裁判法”仍在流行。诺曼王朝建立以来又引进了诺曼底野蛮荒诞的判案惯例决斗判决法。为此教俗贵族专门豢养了狠士杀手,代其出庭肉搏。下层百姓望而生畏,尽量避开司法纠纷,隐忍冤情。
复杂的国内外条件迫使亨利二世着重解决英格兰的政治管理问题。作为多国之主,他需要制定相对划一、切实可行的行政司法制度,以利于代行王权的宰相和其他官员管理国务。
亨利二世改革的重点是司法改革。亨利二世即位初年诏示全国:从此王国只通行一种法律,即由御前会议制定和由王室法庭颁布实施的法律。这即是英国独具特色的普通法的起源。为此亨利二世在历史上被看成为英国习惯法的奠基人。
自1163年起,为了削弱领主法庭的权限,他宣布:凡自由民缴纳一定费用者,可把自己的案件从领主法庭转移到王室法庭,这样可使当事人避免仲裁法和宣誓法的错判,使教俗贵族法庭作用大减。
1178年他指定5名小议会的成员组成中央常设法院。法院常驻威斯敏斯特,随时受理来自各地的投诉。此事被不少学者视为英国高等法院的产生。巡回审判制也是王室法院扩大司法管辖权、提高判案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
巡回法官
其渊源可溯至诺曼王朝前期。亨利二世即位后经常派遣法官赴各郡开庭审案。1166年颁布《克拉伦登法令》,标志着巡回审判成为制度。巡回法庭的工作使案件审理趋于公正,减少了判案谬误,并促进了另一制度——陪审团制的产生和推广。这是亨利二世法制改革的又一重要方面。
陪审团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公正昭雪法”。威廉一世来英后,把法兰克和洛林王朝后期的陪审团制引入英国,规定每个法庭应设陪审团,其中诺曼人和英格兰人各半。陪审员多从农村中产阶级和城市平民中挑选。亨利二世时期的陪审团人数相对固定——总是由12名表现良好、了解民情的人组成。
陪审团一身多职,既是起诉人、证人,又是法律执行人。其工作程序是:集体起誓后向法庭检举地方犯罪分子;被控告者尽快出席受审;审理时,陪审团成员当众陈述案情,提供证据,接着就被告是否有罪作出判决;最后由钦命法官根据法律量刑定罪。
神判法废弃
因陪审团判案比较公正可信,受到当事人的欢迎。1215年以后,因教士不再参加与神判有关的宗教活动,神判法被废弃,决斗法的使用率大大降低。
三、普通法律的形成
在法律意义上,陪审团制所体现的原则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亨利二世根据“国王是正义之源”的法律原则,规定唯有国王有权组织陪审团,不准私人法庭仿效;另一方面,由于案件要由12名“正直者”秉公审理,这实际上又体现了“法律来源于人民而非由国王臆断”的正义原则。
为此,学界公认陪审团制是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它展现了英国普通法系与欧洲大陆的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系统的一项主要区别。
亨利二世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意义还在于:它使原来相对独立的地方法庭和私人法庭逐步纳入国王司法体系,实现了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将诺曼征服后英国法律的两大类别①融为一体,促进了全国较统一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的形成。
亨利指令王室法庭永驻威斯敏斯特教堂,确定伦敦为国都。根据诺曼王朝行政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他注重从中小贵族中挑选中央和地方官员。
亨利二世改革在英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达到了巩固中央集权制的目的,并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