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类商标包括以下商品和服务: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喷焊灯。
汽灯、油灯。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水暖管件。
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消毒和净化设备。
小型取暖器。
厨房用打火器具。
核能反应设备。
此外,第11类商标还包括一些环境控制装置和设备,例如空气调节装置和设备、非实验室用烘箱(如牙科用烘箱、微波炉、面包炉)、炉子(取暖器具)、太阳能集热器、烟囱用烟道、烟囱用风箱、壁炉炉床、家用壁炉、消毒器、焚化炉、照明设备和装置(如照明用发光管、探照灯、发光门牌、运载工具用光反射镜、运载工具用灯)。
综上所述,第11类商标涵盖了广泛的设备和服务,主要用于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