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
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属于人的担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属于物的担保。对于纳税抵押物,既可以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纳税抵押可以是企业把不动产当作抵押物。同时,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也属于物的担保。纳税人或担保人提供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纳税的担保。
现金担保
现金担保是指纳税人将一定金额的现金存入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中,作为缴纳税款的担保。这种方式最为简单、直接,对于资金充裕的纳税人来说是一种较为便捷的选择。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