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未经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吸收资金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例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例如,通过出售物业、地产等资产的份额,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地下钱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通过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通过传销或秘密串联的方式,以发展下线、拉人头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通过“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互联网平台设立投资基金,以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电子黄金投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构建资金池、借新还旧的自融模式、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利用托管漏洞进行欺诈等。
私募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公开募集、名不副实、名基实贷、未到协会备案、没有资金门槛限制、人数限定不严格等。
这些行为均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建议公众提高警惕,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