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决定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结论送达与复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及时通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在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结论的1年后,如果当事人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当地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建议: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应尽快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赔偿。
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的过程,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