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 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
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特殊规定
继承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遗产者,其继承表示的期限为四年。
被继承人在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继承时效自该日起计算。
遗产税申报:
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者,限期届满前,可以书面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以三个月为限。
建议:
继承人应尽早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交继承申请,以确保继承权不会因逾期而被放弃。
如果继承涉及复杂情况,如被继承人在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