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通常称为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公共事业,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惠性。
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义务教育阶段的定义:
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通常称为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
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教育,家长、监护人、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有义务保障其入学和接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杂费等由各级政府承担,学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义务教育的普惠性:
义务教育应当面向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无论其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应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法律责任:
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教育义务的个人或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18年12月29日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