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
每满1年,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
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
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综上所述,失业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 24个月,且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况下,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总期限仍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