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别人孩子上户口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材料:
办理收养登记
需要到当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如社会福利院、民政局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等。
提交入户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领养登记证件复印件等。
审查和审批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办理户口登记
如果收养关系获得批准,公安派出所将依据《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被收养人的原户口。
对于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领取身份证
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后,可以依法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建议您在办理抱养孩子上户口的过程中,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并提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派出所,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