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遗嘱公证的步骤如下:
提出申请
遗嘱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填写申请表
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果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受理申请
公证处应当受理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查材料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时,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内容合法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注意事项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由一名公证员办理,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遗嘱公证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完成生前遗嘱的公证过程。建议遗嘱人在办理公证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并详细说明遗嘱的内容和意图,以确保公证过程顺利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