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缺失是指在司法审判或诉讼过程中,现有的证据体系未能达到法定的证明力度,无法有力地支撑某项主张或指控的说法。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关键性证据缺失:
例如能够直接证实犯罪行为的确切证据不存在。
证据间矛盾:
各种证据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无法彼此互相印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客观性、相关性或合法性不足:
所提供的证据由于缺乏客观性、相关性或者合法性,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有效证据。
证人证言不稳定:
证人的证言表现得不够稳健,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同时又缺乏其他证据进行辅助印证。
证据不真实不可靠:
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些证据不真实不可靠,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数量或质量不足:
在诉讼过程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主要事实材料,不足以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
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性弱:
证据和要证明的事情逻辑上牵强附会,或者证据本身有问题,如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证据。
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影响诉讼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应用至关重要,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