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指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这种税赋也被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乡村土地。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如下:
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乡村土地。
纳税人: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
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不同城市和地区的税额不同。
征收机关:
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免税情况:
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可以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并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