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建房仍然存在的现象可能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济困作用
对于一些效益不佳的工矿企业,集资建房可以作为一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方式。
历史遗留问题
1998年停止福利分房后,由于当时许多地方缺乏足够的存量房源和财力,集资建房成为弥补住房消费不足的一种手段。
政策灵活性
尽管国家原则上停止了福利分房,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地区和企业,政策上仍允许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
管理和执行差异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能存在违背禁令集资建房的情况,且部分企业可能存在违规超标建房的问题。
市场需求
即使在集资建房被禁止后,新进体制内职工无法享受集资建房福利,市场上对于住房的需求仍然存在,集资建房可能成为某些单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选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集资建房是企事业单位组织职工筹集资金,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并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的一种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集资建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如分配不公、资源浪费等,因此,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通常会对集资建房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