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共同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议
拆迁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建议涉及拆迁的相关方与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人民政府进行详细咨询,以确保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