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包括以下情形: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科文卫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均基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兼顾了公共利益和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