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14:25:14
物业费一般是从购房者收到房子的次月开始进行缴纳。具体而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因此,实践中的做法是,物业服务费通常以月为单位交纳,购房者从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如开发商销售的尾房、因开发商原因延迟交房的房屋、需要维修而暂缓交房的房屋、处于法院审理中等待审判结果的房屋等,如果在业主领取钥匙之前,则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业主领取钥匙后,次月开始由业主交纳物业费。
综上所述,物业费的具体交纳时间主要取决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以及房屋的实际交付情况。在房屋实际交付给业主后,业主便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始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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