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附属物,也称为地上附着物, 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的总称。这些附着物包括房屋、道路、桥梁、隧道、地下室、井、水库、沟渠、水塘、电缆、管道、线杆、广告牌、建筑垃圾等。地面附属物不仅包括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天然形成的如花草树木等地上定着物。
在法律上,地面附属物的概念主要用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当土地被征收时,国家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地面附属物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总结来说,地面附属物是指所有依附于土地表面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它们在土地转让开发中具有经济价值,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