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的征收步骤如下:
发布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评估结果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签订补偿协议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关键条款。
土地交付
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款后,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土地。
以上步骤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参与听证,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