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电表竟成“冤大头”?
南宁一业主半年替邻居“买单”万元电费
供电所查证两户电表接反长达五年
多次协商无果后
这名业主将邻居诉至法院
电表“表后出线”接反,邻居互为对方缴费
张晓龙是南宁市武鸣区某单位小区303号房的业主。自2018年购房后,他一直未入住该房,电费由银行代扣。2023年10月,他将房屋出租给余琳琳。
2024年5月,余琳琳发现电费异常,月均用电量高达数千元。与此同时,隔壁302号房住户韦昱喜也反映电费异常偏低。
供电所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后,发现两户电表“表后出线”接反——303号房的实际用电被计入302号房的电表,302号房的实际用电被计入303号房的电表。经核算,自2018年10月至2024年4月,302号房实际用电19611千瓦时,电费10506.9元由张晓龙缴纳;而303号房仅用电1079千瓦时,电费570.01元由韦昱喜缴纳。两户电费差额高达9936.89元。
索还电费差额遭拒,将邻居诉至法院
张晓龙得知上述情况后,多次要求韦昱喜返还电费差额。韦昱喜却称:“电表是单位安装的,错收电费应由供电公司或单位负责。”
协商无果,张晓龙将韦昱喜诉至武鸣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昱喜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99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张晓龙向法院提交了供电所出具的《错缴电费情况说明》、银行代扣流水等证据,主张韦昱喜因电表接错少缴电费,属于“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应返还差额9936元。
“我多次向韦昱喜提出协商处理,但他一直拒绝返还。他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造成了我的经济损失,他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张晓龙说。
“电费按户号收取,我缴费时不知情,何来‘不当得利’?”韦昱喜辩称,电表是由单位安装的,并非自己安装的。所交电费是根据电表编号、住户姓名来收费的,若存在错收电费的问题,应该由供电公司按实际计算来收费,误差部分也应由供电公司按实际催缴或者退费。他与张晓龙之间不存在电费纠纷或不当得利的问题。韦昱喜表示,是单位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电协议,所以因接线错误引发的电费纠纷应由单位承担。
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差额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晓龙与韦昱喜因住房户号电表接线错误而互为对方缴纳电费。经供电所核算,双方错缴电费差额为9936.89元,张晓龙为韦昱喜多缴纳了本应由韦昱喜承担的电费9936.89元,该事实有供电所出具的《错缴电费情况说明》、双方电费缴费记录、电费缴费银行流水等予以证明,事实清楚,法院予以采信。单位与供电公司的协议仅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免除韦昱喜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双方错误互缴电费导致韦昱喜一方少缴纳电费,张晓龙一方利益受损,韦昱喜构成不当得利。张晓龙要求韦昱喜返还该不当得利款项,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张晓龙庭上确认韦昱喜帮其缴纳了2024年5月至7月的电费,共计318.56元,韦昱喜帮张晓龙缴纳的电费应予相应扣减,故韦昱喜欠付张晓龙的不当得利款为9618.33元。
2024年5月底,供电所出具了错缴电费的情况说明,韦昱喜应在知晓具体错缴电费金额之日起将不当得利款退还张晓龙,其拒不退款,给张晓龙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其应向张晓龙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961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付,自202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武鸣区法院作出判决:韦昱喜向张晓龙返还不当得利款9618.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该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方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的,受损方有权要求返还。韦昱喜虽非故意,但客观上因电表错误少支出了电费,构成不当得利。此外,韦昱喜在明确差额后仍拒绝返还,需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利息按年利率3.45%计算。
即便过错方是第三方,受益人仍负有返还义务。若第三方存在责任,受益人可另行追偿,但不能以此对抗受损方。
遇到“意外之财”时,应自觉受到诚信与法律的约束,注意以下方面:
1.及时核查异常,保留证据
电费、水费突然异常增减时,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排查,并保存缴费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2.不当得利需返还,逃避不能解决问题
收到错误转账、误充话费等情况,需主动返还。若拒不归还,可能被起诉,不仅需要返还不当得利,还要赔偿利息损失。
3.第三方过错不是免责理由
即便损失由他人过错引发,受益方仍需先返还不当得利,再向责任方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