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百科 实时讯息 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农村自建房外包出事故,如何担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4 20:02:00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故事】

“五一”假期,记者返乡发现,不少农村自建房正在火热施工。几位房主告诉记者,其自建房包给自家亲戚负责,由当地闲置劳动力施工,各方均不熟知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农村自建房施工事故并不少见。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记者梳理一起湖南法院司法判例,厘清这个法律问题。

两年前,邱某在郴州农村老家建造一栋三层半高的房屋。邱某找到郭某承建该房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郭某包工不包料,承包单价为220元/㎡。郭某后联系汤某,让汤某召集工人砌砖,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每砌一块砖0.21元。

施工过程中,汤某在三楼砌砖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3万余元。事发后,汤某将郭某和邱某诉至桂阳县人民法院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与郭某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郭某和汤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建筑行业,其在砌砖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本人存在过错;郭某未提供相应安全保护条件,亦存在过错。

法院另审理查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邱某在农村建设三层半高的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需要由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建设,而郭某并无相关建设资质,邱某将其房屋建设交由郭某建设,应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汤某自行担责三成;郭某担责六成,赔偿10万余元;邱某担责一成,赔偿2.3万余元。

【说“法”】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陈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192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770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依法建房,平安筑家。农村建造房屋,屋主要切实履行选任义务,要审慎审查承包主体有无建筑资质,尽量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要强化安全防护意识并做好安全措施。在建房前,屋主可购买雇主责任险,承包人可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相关保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