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6 19:01:00
据《新民晚报》2025年7月3日报道,上海市公安交管部门推出外卖骑手“交通安全码”。这款“交通安全码”以“绿、黄、红”三色作为安全等级标识,并直接关联从业资格。新入职骑手必须“绿码”才能从业,屡教不改的“红码”骑手,会被列入行业“禁限名单”,责令所属平台企业“停单”,并要求其他平台企业慎用,直至骑手符合“绿码”标准后方可派单。“一人一码、动态可溯”成为报道中的焦点。
据报道,“交通安全码”是为了加强源头管理,有效防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从2025年4月施行以来,已有四百二十余名“问题”骑手被纳入过行业“禁限名单”。“交通安全码”制度貌似效果不错:“今年以来,上海涉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及事故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42.9%。”
但是,这种“从业禁止”的做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值得讨论。从“责令停单,其他平台慎用,绿码方可派单”的表述来看,此次的“安全码”是利用数据与信息化系统直接约束骑手,并以“黄码警告,红码停单”的方式威慑骑手不要违反交通规则,进而达到保障交通安全的目的。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从业禁止制度”。
从业禁止制度在一些领域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法院可判决禁止其在服刑完毕或者被假释后的三到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存在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公职等几种情形的,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限制某些人员从事证券行业。
但这些从业禁止,都是由法律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外卖骑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可以依据交通法规对其进行处罚,但交通法规没有规定的从业禁止,不应该被作为惩罚措施。因交通违法而禁止从事外卖快递行业,于法无据,并涉嫌侵犯骑手的劳动就业权。
最新修订的《上海市同城配送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仅仅是行业公约,并非法律法规。况且在《自律公约》的条文中,也没有“红码”骑手会被禁止从业的规定。如果将交通违法与骑手从业资格绑定,可能引发处罚是否公平的问题。试问,如果其他职业的人骑电动车频繁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是否也要剥夺其职业资格?如果其他行业的人员不会因为交通违法而丢掉工作,为什么外卖快递员就要因此丢工作呢?
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行使从业禁止的法律武器时应保持谦抑性。2025年两会期间,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就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单独法律,规范外卖骑手这样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特定行业的从业禁止制度,如果外卖快递行业确实需要“从业禁止”,也应该由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而不应任地方自行“探索”。
外卖骑手频频出现闯红灯、逆行、超载、超速等违反交规行为,往往是严苛的配送限时、平台偏向客户、客户或者骑手心急赶单等多种原因导致的。骑手违反交规会被“交通安全码”惩罚,而不违反交规又容易因超时被平台惩罚或被客户投诉。要避免这种“两头堵”的困境,唯有真正做到倒逼平台方改进规则,实现《自律公约》里提到的“平台企业应当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路线、配送时间等标准和要求”,增进骑手利益、平台利益、客户利益与交通安全公共利益,让所有相关方都从中受益。
总之,要想真正维护外卖快递行业的交通安全、保障各方利益,权责相符好过权责失衡,正向激励好过以罚代管。公权力若想约束骑手遵守交规,增进公共交通安全利益,还应评估“交通安全码”的适法性,谨慎评估类似的准从业禁止制度是否合理。同时适当多对站点与平台企业予以约束,将“配送站点的业务考核与安全等级关联挂钩”,促使企业“优化配送时限算法与配送路线规划”。
王兢
责编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