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价之所以要约,是因为它 构成了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标价必须明确含有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的单价应当清楚、确定,不会使人产生误解。例如,在“5元店”或“10元店”中,每件商品都以固定价格陈列,这种标价方式明确且不含糊,因此构成要约。
标价还应表明当事人有明示或默示订立合同的愿望。如果标价仅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例如,标价上仅标注了“半价”、“八折”等不确定价格,则因合同内容无法据此确定而不能认定其为要约。
综上所述,商品标价要约的目的是为了在明确和确定的条件下,希望与顾客订立合同,并受到该合同内容的约束。如果标价是不确定的,如仅标注了折扣,则不具备要约所需的明确性,只能被视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