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由以下人员担任:
非本案调查人员: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以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在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这有助于保障听证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在某些情况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办的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该机关负责人指定,且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特定案件中的特定人员:
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如检察机关召开的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可能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或其他特定人员担任,如案例中的曾志军和蔡春源。
总结:
听证主持人的担任人员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非本案调查人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案件中的特定人员都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