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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
请注意,上述信息基于发布时间2008年的政策,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更新,请以最新的官方通知为准。如果您需要最新的税务信息,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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