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查证据时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提供证据的人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发现时的客观环境。
证据的证明力判断
证据的关联程度和各证据之间的联系。
证据的性质、来源、内容等因素。
证据是否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鉴定程序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一般不予重新鉴定。
证据采纳与裁判
法院根据证据能否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依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裁判。这一过程是全面、客观且遵循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