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价性
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受托人时,通常以收取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例如,在结构化融资手段中的资产证券化中,原始权益人将其所有的基础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以获得所需融资额作为对价。
受托人的积极性与专业性
商事信托的受托人需要积极主动地履行管理职责,追求利润。同时,从事商事金融交易对于专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极高,受托人需要具备本质不同的专业能力。
营利性
商事信托一旦设立,信托受托人必须基于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以营利为目的而勤勉尽责地管理信托财产,在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功能的基础上,追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风险隔离功能
商事信托以法律赋予的风险隔离功能为前提,表现为一种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资产管理机制。信托财产获得了一种相对独立的准法人地位,有利于鼓励投资和财富效用的最大化。
信托财产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商事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份额化表现形式和信托法对商事信托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定,获得了相对于委托代理、契约和企业等替代性法律机制的特殊功能优势。
法律保障的财产分割与风险隔离
信托制度具有简单易行的设立条件、灵活弹性的制度安排、独特的税收优惠和法律保障的财产分割与风险隔离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信托在商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商事法的密切关系
商事信托通常涉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与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关系十分密切。
灵活性与创新性
商事信托在当代经济中地位重要,其发展受到政策导向、宏观经济和市场风向的影响,具有灵活性和创新性。
专业性和差异化
工商企业信托针对工商企业不同的发展周期,信托业务过程中资金的运用模式多样,包括股权、债权、股债联动、定增、并购等方式,且不同信托公司会根据发展优势和公司实际状况选择进入擅长的行业领域。
这些特点使得商事信托在商事金融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独特的制度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