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30 07:23:00
潮新闻客户端 刘亭
写入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称《民促法》),4月30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自5月20日起正式施行已一月有余。
据我有限阅读的记忆,在不到1个月的“缓冲期”内就付诸“施行”,这在我国的立法中还是比较少有的。这在一定意义上,也透露出在国内外纷繁复杂的情势下,本法订立后希望尽快加以施行的紧迫性。
初步学习本法,印象深刻的是“第二章 公平竞争”和“第七章 权益保护”。从“公平竞争”来看,体现了国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前提下,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及其主体在“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精神。
这方面党中央的重要文献早有论述。远的不说,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为例,里面就明明白白地写着:“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正是在此指导思想引领下,浙江省作为全国的民营经济大省,在2024年1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作出规定:“坚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资源环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从“权益保护”来看,体现了国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精神的大前提下,针对以往经济生活中最易削弱民营经济信心、最影响民营企业家预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作出了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正面回答,以期“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作为“促进法”,国家是要宣示对民营经济地位和作用的再认识、再强调,也会就投融资、科技创新等领域或企业运营、政府服务等方面,提出指引性、倡导性的要求。但是作为民营经济的经营主体,无论是作为经济组织的法人还是作为经营者的个人,无可否认最为关注的还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能否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法侵害。
因为这些都是涉及基础和底线的生存性要求,如果这些要求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这些权益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那在此基础之上的众多发展性的、提升性的要求,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万丈高楼平地起,夯实基础、兜住底线,具有保障生命线的意义。本法中特别单列两个“禁止”作为法条的两款意味深长:一是“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一是“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回过头来看,如果说《民促法》第二章的“公平竞争”,更多的是彰显法律原则和基本法理,是体现务虚层面的正本清源,那第七章的“权益保护”,更多的就是专注突出问题和挑战。
《民促法》每一条款所贯彻的,是执政党的理念、全国人民的意志,也是党和人民对民营经济这一特定领域所认定的“法理”。“法条”当然是具体的、可施行、可溯及、可追责的,但要真正做到明白地学法、自觉地守法、严格地执法,还是要从法理上弄通弄懂订立本法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正是从这一认知层面上,我特别关注“公平竞争”和“权益保护”。
“法律千万条,落实第一桩”。在当下民营经济立法已告一段落的情况下,“执法”和“司法”成了紧迫任务。
有人说全国和面上要为新法“落实落地、立信立威”,就要从紧紧抓住违犯以上两个“禁止”的典型案例抓起,我很以为然。
行胜于言,法大于权。涉及《民促法》贯彻落实的事项很多,从工作方法上来说,还真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奢望“一口吃成胖子”。比较现实的,还是“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紧紧抓住少数典型案件,一抓到底,志在必得、务期必成,尽快形成排除干扰、顶真落实的气势,树立起《民促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形象和权威,让民营企业家更有定力、更有信心、更有底气。
(刘亭,研究员、浙江省政府咨询委特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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