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旨在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这一原则要求 审理者负责案件的裁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这意味着:
审理者:
指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他们应当拥有裁判权,并对裁判结果负责。
裁判者:
同样指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他们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杜绝没有法官资格的人挂名办案,确保裁判权由合格的司法人员行使。
强化司法责任制,要求入额的院庭长亲自办案,减少院庭长只挂名不办案的情况。
裁判文书由审理者直接签发,不再需要未经审理的领导审核签发。
降低审判委员会对个案讨论和决定裁判结果的比例,强化主办法官和合议庭的办案自主性和自决权。
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裁判者对其裁判结果负责。
通过这些措施,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并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