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以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3.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
4.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进项税额;
5.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
6. 购进的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
7.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8.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9.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10.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随着法规的更新而变化,具体情况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