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权利主体是指 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负有特别保护其权利的公民。这些主体的权利通常在宪法或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并获得特别保护。
在我国,宪法列举的特定主体包括:
妇女: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儿童:
儿童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老年人:
老年人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华侨:
华侨在回国后享有同国内公民同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为华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残障人士:
残障人士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残障人士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婚姻家庭:
婚姻和家庭作为特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国家的保护,包括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
这些特定主体的权利不仅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畴,还体现了国家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责任。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定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