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和程序:
项目征收立项与前期调查摸底
进行项目征收立项。
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调查登记与公布
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公众参与与意见征求
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
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评估机构选择
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补偿的计算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具体评估确定,补偿的标准有一个最低下限,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后,会发生一定的搬迁费用。对于自行安置过渡性住所的被征收人,也会发生一定的临时安置费用。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都是由房屋征收行为引发的,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用房的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主,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
补助和奖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补助是针对因征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征收人,由政府根据被征收人的生活困难程度和工作能力给予的一种补偿和帮助。奖励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配合政府征收工作而给予的一种物质上的激励。
其他补偿
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例如,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补偿。
房屋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整个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