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般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特别自首或准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视为自首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这些情形在法律上被视为自首,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建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尽快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以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