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共同管辖: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选择某个法院进行诉讼。
合并管辖: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可以合并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海事纠纷。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这些管辖规则确保了民事案件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处理,便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并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