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保房产过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材料和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房产过户过程有章可循,保障各方权益。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涉及房屋过户登记的程序性规定。
综上所述,房产过户的法律依据涵盖了《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及《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房产过户的法律框架,确保过户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在进行房产过户时,应严格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