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贴的发放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具体发放方式如下:
遗属补助的发放对象和待遇
原参保缴纳社保人的供养亲属或继承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当事人所领取参保缴纳人的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和对象在不同时间段有所不同: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和程序:
申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者需经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15日内给予答复,可以领取补助金。
补助金原则上按照季度或半年领取,遗属本人需持身份证原件领取补助金,并提前与人事处电话预约。
每年需向人事处提供所在社区关于遗属个人收入情况及补助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在读证明等相关材料。
特定人群的遗属补贴
烈士遗属:
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定期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具体条件包括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自2011年7月1日起,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抚恤补助金标准: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