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销公章的时间要求如下:
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如果逾期不交,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收缴。
2.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3.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综上所述,缴销公章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使用单位是否按时交回印章。如果按时交回,整个过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通常为十日内。如果逾期,则可能会延长至印章被收缴并登记造册后,再送交公安机关销毁,整个过程可能会超过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