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测需要遵循以下手续:
申请资质
申请从事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审批与发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业务委托
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取样与送检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