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
生产、经营的收益
婚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如公司股权收益、分红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益,如稿费、专利费等。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
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机动车辆、有价值的字画、金饰及家私、家电设施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上述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但需注意,婚前个人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